解读夫妻为离婚准备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

导读:
如何看待此类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实务中认识不一,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夫妻双方离婚而自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因实务中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故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那么解读夫妻为离婚准备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看待此类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实务中认识不一,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夫妻双方离婚而自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因实务中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故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关于解读夫妻为离婚准备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政部门在为男女双方办理时,通常要求双方就等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实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在家庭财产分割处理上作出极大让步,待配偶与自己在民政部门后,再以夫妻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如何看待此类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实务中认识不一,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制作背景和初衷而言,其第8条所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
至于夫妻双方离婚而自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因实务中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故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