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要怎么办
导读:
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盗盖印章的盖章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应受的处罚。至于被盗印章一方因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要怎么办
可以起诉解决。
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即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甲公司以“同乙的代理关系已终止且煤炭又未运给甲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次煤款丁公司索款无果诉至法院。纵观本案乙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丁公司基于善意相信乙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对乙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规定。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由于私自盖章的人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表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有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追究私自盖章者的责任。
六、盗章印章。盗盖印章与私盖印章的不同之处在于私盖印章之人是利用单位印章管理不严通过打通关节而盖章的换言之私盖印章之所以得逞乃是因为有单位内部人员帮助或者盖章之人就是单位的员工而盗盖印章则是盖章人采取秘密手段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盖印章甚至采取非法手段盗走印章并使用。盗盖印章的盖章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应受的处罚。至于被盗印章一方因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七、私刻印章。私刻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刑律应受刑法制裁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
八、借盖印章。借盖印章经常发生在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之间借用方与出借方彼此熟悉。在借用印章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借用印章的情况则出借人要向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向第三人履行后其有权向借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