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拐卖妇女辩护词
导读:
不构成拐卖妇女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张2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并且所有女孩子都与张1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是拐卖妇女根本无此必要。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主观上没有拐卖女孩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最多只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他人卖淫罪。
不构成拐卖妇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张2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法学理论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的不构成本罪。2、客观上采用了拐骗、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式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而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而收买。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无论是被指控的拐卖方还是收买方主观上都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被告人张1主观上是叫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等介绍一些女孩子到其开办的娱乐场所来做事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主观上是应被告人张1的要求帮其物色一些女孩子做事双方均没有拐卖妇女或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故意。
其次本案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与被告人张1之间没有实施拐卖妇女或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因为双方之间从来没有协商过出卖或曰收买价格根本不存在买卖行为。尽管张1会支付一些费用给介绍人但双方说的很清楚主要是报销路费、餐费、住宿费及少量介绍费或称辛苦费并不是所谓的买卖妇女交易费用。并且所有女孩子都与张1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是拐卖妇女根本无此必要。以上事实可以由下列被告人的供述加以证实,
1、被告人张1的供述,2、被告人魏1的供述,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5、被告人魏2的供述,6、被告人郑某的供述。
第三被告人张1、张2(系两兄妹)并未限制这些女孩子的人身自由。虽然张1等对女孩子的言行有些限制但主要是限制她们不要对外乱说店里的事并未严格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她们可以对外打电话可以上街买东西所谓监视的人也是在店里做事的女孩子如果她们真的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有机会串通一起逃走。这些情节通过这些女孩子的陈述可以得到证实。
第四即使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实施了拐卖妇女行为(实际没有)但被告人张1、张2并不明知因为张1只是要求他们介绍一些女孩子来店里做事并未叫他们拐骗事后他们也没有告知女孩子的来历。因此被告人张1、张2根本不存在“明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而收买”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依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第五依照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的供述被告人张2既没有要求他们介绍女孩子来店里做事也没有从他们手里接收过女孩子更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给他们因为所有这些事情均是张1所为。所以不论本案是否存在拐卖妇女的行为被告人张2均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主观上没有拐卖女孩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最多只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他人卖淫罪。既然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那么被告人张1、张2的行为也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为根本没有犯罪对象。事实上被告人张1要求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介绍一些女孩子前来做事的行为实际上是组织卖淫或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个步骤或曰一个阶段属于同一犯罪行为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能分别构成两个罪名。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律师
师事务所
×年×月×日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怎么判刑的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