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罪辩护词
导读:
拐卖人口罪辩护词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康XX、高XX律师担任丰某某的辩护人根据XX县公安局的费公刑诉字157号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现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出卖为目的至于是否卖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有行为人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 ...
拐卖人口罪辩护词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康XX、高XX律师担任丰某某的辩护人根据XX县公安局的费公刑诉字(2007)157号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现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出卖为目的至于是否卖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并为自己控制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进行接应、隐匿、转送、接转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有行为人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
二本案案件的事实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本案的事实经过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我们了解得情况是,受害人梁XX2005年左右在丰某某的板厂工作过一段时间与一起工作的丰XX(女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关系很好受害人梁XX与马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后梁XX为马某某未婚生育了一男孩生育后马某某不照顾梁XX与孩子。2006年秋梁XX到丰某某的板厂玩与丰某某、李祥奎(丰某某爱人姑姑家的大女婿)、丰XX等坐在一聊天时梁XX说起自己带孩子马某某对她与孩子也不管自己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况且自己还没有结婚想把孩子送与别人。李祥奎得知后回家告诉了其岳母张XX(音)(也就是丰某某爱人的姑姑)张XX打电话给丰某某告诉丰某某说自己想为其弟弟收养梁XX的孩子要求丰某某给联系以下经丰某某与梁XX商议(丰某某出于保密对梁XX隐瞒了收养孩子的人的具体情况)就送养孩子的事情达成一致也就是张XX拿30000元补偿梁XX。再后来丰某某与梁XX一起抱着小孩送给张XX张XX不放心由有其女儿徐某玲(音)抱着孩子到了医院查体查完体的结果是孩子身体健康张XX随后拿出30000元现金给了梁XX当时张XX对梁XX说送养孩子没有不给孩子留东西梁XX就从30000元现金中拿出2000元留给了孩子并当着张XX的面在证明书摁了手印张XX随后把孩子抱走。梁XX出于对丰某某的信任将27000元现金打入丰某某的帐户梁XX自己与其父亲陆续在丰某某处支取了17000元余款10000元在丰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交于XX县公安局。
三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儿童罪的行为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丰某某并没有实施刑法第24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没有拐骗儿童的故意与行为送养孩子是其母亲梁XX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母亲梁XX出于自身考虑请求丰某某提供帮助丰某某在这个过程中只起到了一个中间人的作用。假如把自己的孩子送与别人也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本案的被告人无疑就是梁XX而不是丰某某。既然丰某某没有拐骗行为显然也没有实施绑架行为其他四种行为即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四种行为丰某某有没有实施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几种行为必须有一个前提是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儿童必须是被拐骗的如不是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而丰某某只是起到了介绍的作用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罪的故意
综观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我们很难推断出丰某某有实施拐卖儿童罪的故意,首先犯罪嫌疑人介绍他人收养梁XX的孩子是基于梁XX的自愿,目的是为了帮助梁XX摆脱目前生活困难的状态,而梁XX自己也表示同意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实施的行为没有以拐卖为目的,所谓”拐卖”,必然有利可图,而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没有盈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收取收养人的任何钱财第三犯罪嫌疑人对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情况比较熟悉根据常识我们可以推知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拐卖的故意他不可能犯一个这样的低级错误,就是将被害人与犯罪的受益人同时放在自己的身边如果丰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怕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可能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
五,出卖至亲犯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6号的规定第四条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只有情节恶劣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二)盗卖婴儿、幼儿的(三)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四)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五)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而本案中梁XX的孩子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也就是没有情节恶劣的情节。
总上所属丰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请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康XX高XX律师
2007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