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
导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是也有存在司法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但是也有存在司法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总结来说就是,
1、所有的委托必须是合法的。以上七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强调的最多的就是合法性。这个必须满足的前提下才能说鉴定委托问题。
2、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不予受理。
3、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有些是可以不受理的因为结论法院很多不支持。
4、鉴定材料不充分的不予受理。司法鉴定可以解决很多难题还原很多事实真相但是需要很多材料、现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作为支撑不是鉴定人凭空想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