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丢失如何赔偿?

导读: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一)、(二)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1、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有关“损失赔偿”的规定。
2、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一)、(二)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