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搜集
导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会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会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作为受害人可以搜集哪些证据呢
1、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2、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4、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接警或出警记录载明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
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