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对象

导读:
居民健康档案是以个人的健康为核心动态测量、用科学有效的方式收集全生命过程中各种与健康相关的信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本表用于居民首次建立健康档案时填写。
居民健康档案是以个人的健康为核心动态测量、用科学有效的方式收集全生命过程中各种与健康相关的信息。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1)本表用于居民首次建立健康档案时填写。如果居民的个人信息有所变动可在原条目处修改并注明修改时间或重新填写。若失访在空白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若迁出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0~6岁儿童无须填写该表。
(2)既往史的疾病是指现在和过去曾经患过的某种疾病包括建档时还未治愈的慢性病或某些反复发作的疾病。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健康体检表用于老年人以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的年度健康检查。肺结核患者、孕产妇和0~6岁儿童无须填写该表一般居民的健康检查可参考使用。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