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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2022.03.22260人阅读
导读:

一、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1、涉外婚姻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涉外婚姻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

(1)、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二、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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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怎样确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怎样确定

    内容: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怎样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087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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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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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内容:一、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1、涉外婚姻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冯清琴律师
    2022.03.2226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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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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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阮璋一应向国内哪个机构申办涉外离婚案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那么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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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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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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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怎样

    内容: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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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起诉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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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涉外离婚起诉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内容:一、涉外离婚起诉管辖法院是怎样的1、涉外婚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那么涉外离婚起诉管辖法院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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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具体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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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一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介绍。总的来说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主体一方是中国公司另一方是外国公民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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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婚姻离婚民事诉讼是怎样的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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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涉外婚姻离婚民事诉讼是怎样的

    内容: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婚姻离婚民事诉讼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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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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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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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

    内容: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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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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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

    内容: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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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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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管辖级别是怎样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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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涉外离婚管辖级别是怎样

    内容:5、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管辖级别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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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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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应先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如果协议不成的,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而个人财产一般不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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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

    内容:一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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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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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内容:一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以上是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介绍。总的来说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主体一方是中国公司另一方是外国公民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确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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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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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是怎样的

    内容:一、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是怎样的1、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的规定如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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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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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如下: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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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

    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首先,在我国,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后,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那么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098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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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婚姻的管辖权规定具体如下:如果当事人在中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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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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