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供货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导读: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指定供货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1、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指定供货地是合同履行地的,供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权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2、一般就地域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4、但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合同履行地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就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