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导读:
对于已婚的女职工,国家都会让给予物质上,假期上的福利。很多的已婚女职工对于这点很不在意,那么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什么呢?大律网精英律师总结了女职工规定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