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的分配制度
导读: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例外情况在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结婚前已得的财产
对于双方在结婚前各自已取得的财产,理所当然的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亦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存疑的是,在结婚前已付出劳动,但在结婚后才实际取得收益的财产,是否仍属于个人财产?最常见的就是稿费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其实《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已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故此,在婚前发表的作品,但是在婚后才明确取得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他类似情况财产,亦可参照这一分配原则进行认定归属。
二、结婚后所得的财产
由于我国是法定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而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是例外,故此,对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分情况确定其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罗列如下: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又包括: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具体包括: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例外情况在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是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约定给对方,只要订立该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就应依法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夫妻双方都应全面真实地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依法依约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地赠将之认定为赠与合同并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如主张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