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保需要申报债权吗
导读:
社保欠缴,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医保卡的正常使用、医保报销就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解决职工的社保问题,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作为重大紧急事项来研究处理,保护职工应有的权利。那么,员工社保需要申报债权吗?
员工社保需要申报债权吗
(一)社保之债的定性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社保债权虽然不是破产法明确划分的一类债权,但它却是职工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保之债的清理
在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过程中发现,对于职工社保的欠缴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参后未参前,即职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后,公司才开始给职工购买保险,且至辞退前社保费用均正常缴纳;2.参前未参后,即职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公司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正常帮职工办理了参保手续,在企业出现破产困境后,因资金问题而欠缴了职工的社保费用;3.前后均未参,仅缴纳了中间一段,即职工入职后公司没有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且在后续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暂停了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
对于职工的参保情况,我们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的开设单位账户的社保机构拷贝社保回盘,通过社保回盘信息查询每个职工的参保状况。此外,也可以通过职工提供的社保卡号和查询密码进入到当地社保网络服务端进行查询,也能查看职工社保的缴费状态。通过查询职工欠缴的月数及每个职工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我们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单位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计算出应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金额,确定为职工欠缴的社保债权。但是,当出现新进职工公司没有及时参保而导致职工在本单位的参保时间延后,通过社保回盘信息我们只能查询到职工在公司参保后的欠费状态,而对于公司在职工进来前期未参保的那一段时间,我们可以通过核查职工的入职登记时间来确定公司为职工晚参保的期间。这样前后两段时间加起来就是公司应对职工所负担欠缴社保费用的期间。
(三)社保债权的主体认定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或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分别承担。由该规定可知,职工向公司主张社保债权必须满足“职工”这一身份主体,且在用人单位未正常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向公司主张社保债权。职工身份的认定是管理人对职工社保债权确认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一般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认定适格的职工身份。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因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们在核查职工身份的确定过程中没有存档的劳动合同,但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部分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确认职工身份: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我们处理过的破产案件中,发现关联企业间的劳动职工存在相互调配,造成某些职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为A,但社保及工资却由B单位在发放,实际服务的公司也是B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应将其认作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此外,还有社保关系在A,劳动合同与B签订,且在B公司上班,工资由B发放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应将其认作是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首要标准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于社保费用、工资由谁承担及劳动者服务的单位的核查,只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参考要素,并不会因为这些要素而影响和改变劳动合同所约束的双方主体。所以,对于上述情况,职工的社保债权依然应当向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主张。
在处理职工社保债权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社保机构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的情况。而对于社保债权的相对人到底是职工还是社保机构,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处理都存在差异。认为职工是社保债权的相对人,主要理由是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职工也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认为社保机构是社保债权的相对人,主要理由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行政职责,且职工最终享受的并不是社会保险费本身,而是养老金或医疗费。本人偏向于认定职工是社保债权的相对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1.在本人处理职工社保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当职工社保账户存在欠费无法转档或办理退休时,职工可以向社保机构出具放弃欠缴社保费用时段在补缴后所带给自身利益的申请后办理转档或退休,也就说明职工对企业欠缴的这部分社保费用享有处分权;2.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社保费用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退休时享受养老和医疗待遇,不在于通过行政征缴来为国家创收,职工是最终的受益者;3.在本人处理的破产案件中,公司因欠缴或少缴了职工社保费用,再与员工被辞退时签订了社保补偿金协议,最终诉到某基层法院,判决也支持了社保补偿金作为职工债权直接支付给职工。
(四)社保债权的计算
对于社保债权的计算,理论上来讲,我们应该按照社保法之规定比例应由公司承担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作为职工社保债权的核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社保欠缴情况的清理完成后,不建议直接核算成职工债权,而只需把公司欠缴的月份情况进行公示。主要是因为现下核算所参考的缴费标准是按本年缴费基数预算的,待后期有能力再进行补缴时,缴费基数是参照缴费时当年的标准核算,前后金额就很可能不是同一个金额,缴费基数每年都可能变。所以,建议大家在清理职工社保债权时,只备注欠缴的时间段,统计欠缴的总月数,不核算具体金额。当然,有些职工因家庭经济条件影响不能补缴的或员工不愿意补缴所欠缴的那部分社保费用,可以在清偿分配方案通过前与职工进行协商,作为社保补偿金纳入职工债权补偿给员工。
在这需要提醒各位,某些职工从破产企业办理退休时,经常会拿着社保机构出具的因缴费年限不够需一次补足的缴费金额单据来向管理人主张社保债权。对该金额的核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职工所补缴的月数是否小于公司欠缴的月数,如果大于则超过的部分就应该由职工自己全部承担;其次,就算补缴的月数小于公司欠缴的月数,那公司也非全部承担,而是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的金额。
破产中社保属于普通债权吗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
相关问题:
一、破产法规定债权不需申报的内容有哪些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二、企业破产员工工资需要申报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是属于破产债务之一,而职工工资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社保是可以由个人和公司来进行缴纳的,对于没有上班的个人来说,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缴纳社保,并不会由于自己没有交就认为欠债了。对于公司来说,若是没有按期给职员缴纳社保,那么没有缴纳的部分就属于债务。以上是专业律师总结的员工社保需要申报债权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