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离婚转移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导读: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恶意串通离婚转移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1、恶意串通,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分割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是无效的,而无效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对离婚逃债的的立法问题
1、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人离婚转移财产逃避的对策,被人离婚逃债后,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实体法诉讼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债权人“吃了亏”。要使从立法上保障。
2、离婚逃债属无效民事,它既属于损害人利益的,又属于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它属我国《民法典》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因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规定的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程序中的措施,在时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的依据,经常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工作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外地法院不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在观念上分歧,则需要法院的和答复。规范是当前产生难和乱的重大原因,系统的、的操作性强制规范,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