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导读:
买卖合同纠纷,是由卖方延迟交货、货物不符合规定或质量问题引起的,有些是由买方拖欠货款引起的。此类争议非常普遍,但由于等级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和约定管辖权的规定,如果需要起诉争议,确定主管法院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的好处
1、可以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管辖(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2、可以节约己方的诉讼成本;
3、可以避免管辖异议带来的不便和时间拖延。
买卖合同纠纷约定仲裁的注意事项
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经常会约定“产生纠纷各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但是条款约定非常简单,这会给后续纠纷的处理埋下隐患。纠纷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不能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解决。
对于仲裁约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明确仲裁事项及仲裁委员会,一般国际贸易会选择,国内买卖选择地方仲裁委员会,如中山的常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二是不能有类似“诉讼或仲裁解决”的约定,该类约定无效,纠纷最后只能经由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