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流程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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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买卖合同纠纷约定管辖的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的好处
1、可以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管辖(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2、可以节约己方的诉讼成本;
3、可以避免管辖异议带来的不便和时间拖延。
买卖合同纠纷约定仲裁的注意事项
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经常会约定“产生纠纷各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但是条款约定非常简单,这会给后续纠纷的处理埋下隐患。纠纷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不能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解决。
对于仲裁约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明确仲裁事项及仲裁委员会,一般国际贸易会选择,国内买卖选择地方仲裁委员会,如中山的常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二是不能有类似“诉讼或仲裁解决”的约定,该类约定无效,纠纷最后只能经由法院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