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劳务纠纷的区别
导读:
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如果我们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等情况都可以向法院等机关提起诉讼,比如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得不到劳动报酬。那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劳务纠纷的区别是什么呢,看看大律网专业律师的解答。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劳务纠纷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追索劳动报酬的主体一方是企业或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2、主体性质及关系不同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双方主体不仅提供劳务,还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合同主体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
3、调整的法律不同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劳务合同该纠纷案件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等予以调整。
4、接受劳务一方的义务不同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为劳动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此为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对此不得协商、变更,如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劳务行政部门也可以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关用人单位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并无此义务,双方对此可自由约定,如果接受劳务一方违约,产生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5、处理纠纷的方式不同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双方如对相关费用已经结算,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否则须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而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需注意什么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约定工资支付、试用期问题、工作时间问题、社会保险约定问题、工作内容约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
第一、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第二、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