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提供担保的风险_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导读:
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1、为他人担保带来的风险为,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责任。所谓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1、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在其担责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
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三、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变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中断或中止?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依据担保法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五、担保人提供物保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取得担保物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而丧失所有权的可以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变更所有权并要求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承担该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六、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甚至是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