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的规定_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例,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
一、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1、劳动争议不可以约定管辖。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需要看具体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适用法定管辖但是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适用约定管辖优先那么劳动仲裁管辖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仲裁管辖。
案例,
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李某是A公司分公司的员工。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争议该案的特点在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争议管辖地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该是以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约定为准?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么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么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