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
导读:
原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争议,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争议,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
原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42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争议,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