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华人如何在中国办理离婚
导读: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若认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是中国内地民众,彼此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达成协议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彼此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未达成协议、或一方无法到结婚注册机关申请离婚的能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手续的办法:由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等材料,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国内民众。
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是国内民众彼此自愿离婚并已对和财产处置达成协议的须一起到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册机关申请离婚注册。
一方要求离婚、或彼此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未达成协议、或一方无法到结婚注册机关申请离婚的能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彼此都是华侨
夫妻双方都是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不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彼此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民众法院申请办理离婚程序。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民众法院递交书面看法。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以上所言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截了当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彼此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程序彼此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之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民众法院起诉。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海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安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生活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生活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彼此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富处置达成协议的彼此须一起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之前的户籍所在地的结婚注册管理机关申请离婚注册。生活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彼此如有争议能够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民众法院起诉。
四、彼此都是出国人员
彼此都是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富处置达成协议的彼此须一起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注册。生活国不承认异国大使馆办理的离婚注册并统一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彼此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之前一方住所地民众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老外(包含外籍华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老外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不论是彼此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民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手续的办法:由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等材料,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若认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是中国内地民众,彼此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达成协议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若无法协议离婚的,可共同向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