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充值的钱能退吗,游戏停运会退钱吗
导读:
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对于涉案手游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货币,手游中的游戏货币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成先生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故运营商应当赔偿对应的人民币金额,成先生认为,运营商停止游戏运营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将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运营商退还自己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3万余元,赔偿因终止运营而将失效的游戏服务折合100万余元及利息等,运营商停止运营涉案手游的行为,造成成先生涉案游戏账户内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
任何产品都有生命周期,游戏当然也不例外。
但告别总是困难的。尤其是,如果你曾经为这个游戏一掷千金,告别就更难了。
例如,某款手游停服后,曾充值20余万元的成先生就将运营商告上了法庭,索赔100多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该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转发了关于该案的报道,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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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游戏停服,构成侵权?
成先生是某款手游的玩家,玩游戏期间向该款手游充值了约20万元。2019年10月31日,该手游的运营商发布停止游戏运营的公告,并表示会将玩家历史充值总额的5%转移到其他游戏作为补偿。
成先生认为,运营商停止游戏运营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将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运营商退还自己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3万余元,赔偿因终止运营而将失效的游戏服务折合100万余元及利息等。
运营商称,其终止网络游戏服务运营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运营商侵犯虚拟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衡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本案中,成先生主张的游戏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运营商停止运营涉案手游的行为,造成成先生涉案游戏账户内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运营商处分上述财产时,既没有法定的权利,也没有与成先生约定的同意,因此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 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对于涉案手游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货币,手游中的游戏货币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成先生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故运营商应当赔偿对应的人民币金额。
对于涉案手游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道具,系成先生在游玩过程中取得的,即便涉案手游继续运营,亦无法将该部分游戏道具直接兑换成人民币。鉴于成先生已经接受了一定期限的游戏服务并享受了游戏乐趣,法院根据成先生充值的全部金额、游戏时间等酌情确定游戏道具灭失的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运营商赔偿成先生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成先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图片来自网络)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评析该案例时认为:在游戏中,虚拟财产可以根据获取来源的不同分为充值类虚拟财产和非充值类虚拟财产。
充值类虚拟财产是玩家充值后直接获取或兑换的尚未使用的游戏道具。对于充值类虚拟财产,玩家在受到损失时,尚未享受该财产所带来的回报,则网络游戏运营商有义务将玩家的该部分充值金额予以返还。
非充值类虚拟财产是指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获得的虚拟财产,如任务奖励、关卡掉落等。对于非充值类虚拟财产,在判断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时,应当结合该财产的获取来源、难度,玩家在消费中产生的乐趣、享受服务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虚拟财产的数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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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停服,运营商可以随意善后?
虽然大家都理解游戏停服是常见的商业选择,但游戏毕竟属于运营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玩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游戏终止运营时,运营商不能任性,而是需要依法提供补偿方案。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但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9年被废止。也就是说,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处理方式,对其他游戏服务的善后则没有明确的依据。
实践中,运营商通常会在游戏停服时公布补偿方案,最为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提供运营商旗下其他游戏的礼包,赠送周边产品也是可能的途径。
(腾讯游戏《龙之谷》的停运公告,来自网络)
但是,很多玩家,尤其是曾在游戏中氪金的玩家,都会对这样的补偿方案有所不满,协商无果后就将运营商诉上法庭,像前面所说的成先生那样,要求退还未使用的充值金额,赔偿游戏服务对应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认为运营商应当将玩家已购买但尚未消费的游戏虚拟货币折现返还。但问题的难点其实不在于虚拟货币,而在于游戏道具等其他类型的游戏服务应如何处理。
以游戏道具为例,一方面,游戏道具的来源较为多样,可能是用虚拟货币购买,可能是系统赠送,也可能是完成一定的任务后获取;而且,游戏道具有可能是一次性的,也有可能是持续性的,消耗程度和剩余价值都难以界定。另一方面,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存在固定的换算比例,但游戏道具与法定货币之间通常无法兑换,与虚拟货币之间也不一定存在兑换关系。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
· 法律逻辑上,对于获取方式各异的游戏道具,很难论证玩家对其享有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是否有权在游戏服务终止时对游戏道具的灭失提出某种主张。
· 实操层面上,即使认为运营商有义务返还或赔偿游戏道具对应的价值,也很难确定具体金额的计算方式。
也许正是因为上述主要难点的存在,法院目前的审判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歧。
在游戏《圣斗士星矢》停运引起的纠纷中,法院支持了玩家对于游戏服务的赔偿诉求。法院认为,游戏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等,属于虚拟财产,运营商停运游戏的行为侵害了玩家的财产权益,而且与玩家就补偿方案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应赔偿玩家的损失。但是,考虑到人物、装备等虚拟物品除了通过虚拟货币“星钻”购买,亦可由玩家在游戏中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无法进行准确区分,也无法与人民币折算,而且虚拟物品会在游戏游玩过程中消耗,玩家也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游玩乐趣。因此,法院以玩家的历史充值总额为基数,乘以运营商停服公告中的补偿比例,支持了玩家主张的赔偿额的20%。[2]
(《圣斗士星矢》的游戏画面,来自网络)
但是,在游戏《秦剑》停运引起的纠纷中,法院则展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该案中,玩家要求运营商按照游戏官网商城中的价值,赔偿游戏装备的价值180余万元。法院认为,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可能具有经济价值,但该价值仅限于满足游戏用户对某些游戏功能的需求,本质仍是为服务游戏本身,在游戏关服后便失去价值,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货币。而且,《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运营商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3]基于这些理由,法院并未支持玩家对于游戏装备的索赔主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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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戏里氪金氪时间,得到的究竟是什么?
游戏停服时,玩家是只能接受统一的补偿方案,还是可以就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其中的“资产”提出权利主张、能够提出何种主张,绕不开一个最基础的问题:在游戏里花钱花时间花精力,得到的账号级别、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到底是什么?是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还是据此要求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的债权,还是其他的某种新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虚拟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但这条规定未能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问题。
认为虚拟财产是物,虚拟财产权属于物权或准物权的理由,主要是其具有一定的可支配性、特定性、独立性等物和物权的核心属性。
但是,物权说也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难以认定虚拟财产具有物理上或价值上的独立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依附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例如某游戏不再运行,其中的虚拟装备也就失去了价值;当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用户之间交易某个虚拟道具时,交易的对象实质上也并不是道具本身,而是其包含的功能、参数等。
又如,虚拟财产可以进行多层次的划分,其技术特性也导致其上有多个权利主体并存,进而不符合物权的排他性:一把游戏中的宝刀,可以分解为代码层(功能和参数以代码形式体现)、物理层(电磁记录)和应用层(道具的图像外观、音效等)三个层次,是三位一体,不可割裂的。那么,这把宝刀上是否同时存在游戏著作权人对代码和图像外观的权利,以及用户对这个道具整体的所有权?这显然是难以解释的。
(图片来自网络)
有很多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当是债权,不管以什么方式,只要获得了某个虚拟货币或道具,用户就有权要求运营商提供对应的服务。这种解释其实是更为通畅的。实践中,运营商也倾向于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运营商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
这么一来,游戏停运导致虚拟物品灭失的,运营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例如前面说的《圣斗士星矢》案),法院认定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财产利益,运营商停运构成侵权,这可以认为是否定了用户协议中相应约定的效力,却未进行相应的说理。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则可能直接绕开对虚拟财产性质和用户协议效力的认定,直接认定游戏停运且双方对补偿方案未达成一致,构成对玩家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需要赔偿。
定性的期望,仍路漫漫其修远。
游戏停运时玩家的权利,折射的其实是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这个非常基础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也是探讨运营商对游戏财产进行扣罚、游戏财产被盗时如何维权、游戏财产的继承等其他问题都无法绕开的一环。
在多年的讨论都未能有结论、现实的问题又难以回避之际,或许可以考虑先将最典型、实践经验最多的虚拟财产类型抽取出来,对其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他类型的虚拟财产则用概括性的条文提供“兜底保护”;又或者出台指引性的司法解释,指出在个案中具体判断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属于何种法律权利、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或可以考虑哪些因素,在实践经验和立法技术成熟时再进行系统化的规定。毕竟,实践永远向前,立法和司法也必须奋力跟随。
[1]该部分内容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网络游戏停服,游戏道具的损失谁承担?》,供稿:李绪青、夏子沫,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897号判决书。
[3]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在该判决作出时仍然有效,但在不久之后的2019年8月被废止。
[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48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