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属于劳务还是服务
导读:
工程结算中,对于工程款的性质往往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工程款属于劳务性质,而有的认为工程款是服务性质。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区分工程款是劳务结算还是服务结算呢?首先明确的是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劳务。这是因为建筑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它的建设周期往往比较长。在合同签订之后,发包人往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如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等。
工程款属于劳务还是服务
工程结算中,对于工程款的性质往往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工程款属于劳务性质,而有的认为工程款是服务性质。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区分工程款是劳务结算还是服务结算呢?首先明确的是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劳务。这是因为建筑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它的建设周期往往比较长。在合同签订之后,发包人往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如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等。这个过程中,承包人也需要提供劳务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一般只需要支付一小部分的费用就可以完成施工内容,因此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工程结算和劳务价款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认定。法律是用来规范社会行为的,因此,我们不能用自己的主观意愿去评判谁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实物作为债权的受偿。债权数额没有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没有债权。给付货币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另一人给付金钱或其他财产利益。”即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合同内容对履行有重大影响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没有约定不明确,一方请求按照建设工程价款实际支出数额计算利息或者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复利或罚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约定或者双方协议不成,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仍不能确定工程款数额的,由支付工程款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当双方就工程款数额没有约定时,一般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不能据此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争议:一种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某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另一种是建筑单位起诉某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两种类型的争议。首先来说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某建设单位要求偿还工程款是一个错误决定;其次是建筑单位主张工程价款中有回扣现象而要求进行结算。那么问题来了:建筑单位是否存在回扣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如何进行区分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建筑单位是否以自己名义向承包人提供劳务;2.建筑单位是否以发包人名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实践中的区别
实务中,有些法院也认为工程款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服务关系。比如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的法院分别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理由在于: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关系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安全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参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提供劳务为由主张违约责任或者索赔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实务中对于工程款是否属于服务结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主要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际交付劳务并产生金钱给付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形成书面合同,那么就不存在实际交付服务并产生金钱给付义务这样一个事实。如果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支付服务款项就形成了支付货款的事实,那么这个事实就属于服务结算。反之则为劳务结算或者服务结算。从实务中可以看出工程款属于劳务结算还是服务结算要结合双方签署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履行义务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将其承包给某公司一个施工队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4月9日向某公司支付了劳务费用30万元。该工程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向某公司支付了剩余工程款30万元。此后建设单位向某建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4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1万余元和
三、实务建议
由于上述原因,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劳务与服务并存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实务中建议以下几点:第一,建设单位要重视自身工程的质量。由于建设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在承建工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作为工程质量主体单位的建设单位一定要重视自身的施工质量。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项目工期、质量目标、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做出约定。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价承担风险责任。
第三,作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