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导读:
在施工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情况,如发包人不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却不支付工程款。这时承包方可能会与发包方协商延期付款,甚至起诉发包人索赔。工程进度款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资金流,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发包人的各种款项。在实际施工中,往往存在承包人与发合方或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如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拖欠款项等等。所以发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同时也要及时向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支付进度款。
建筑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在施工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情况,如发包人不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却不支付工程款。这时承包方可能会与发包方协商延期付款,甚至起诉发包人索赔。工程进度款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资金流,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发包人的各种款项。在实际施工中,往往存在承包人与发合方或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如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拖欠款项等等。所以发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同时也要及时向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支付进度款。
一、按进度款付款
按进度款付款是指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这部分款项包括前期已支付工程款、项目竣工后首次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如在工期内没有完成工程,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尾款。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项目进度款已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而施工单位又不按要求及时完工;施工单位将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暴露在阳光下,从而引发质量索赔案件。此时,如果承包人能积极采取措施处理问题则有利于双方友好解决。如果没有及时处理问题,往往会引起发包人的不满并引发诉讼。因此,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建设项目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到位。
二、支付周期
发包方支付进度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支付进度款。另一种是以竣工结算时间为标准,按照实际完工工程量计算进度款,这种方式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能随意更改周期。因为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双方认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一致现象。由于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是非常复杂的,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因素,例如承包人的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供应计划、资金预算等等。所以,发包人要特别注意这些方面的情况发生后应该及时变更支付周期及金额,以保证结算的顺利进行。而工程结算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发生后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工程结算涉及到发包人与承包方双方以及合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对于这部分事项更需要注意了。
三、合同解除后的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和收回工程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除合同或收回承包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予以退还;发包人逾期未收回所造成损失超过承包人实际损失20%的部分,承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已支付工程价款但未实际占有使用,如承包人已经将该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则承包人对其不承担责任。若工程款尚未结清且承包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或以该部分款项作为执行标的进行拍卖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另外在工程进度款的争议中应注意发包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包括逾期交付建筑材料、设备及提供施工现场等)造成拖延工期的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该等影响施工进度款的情形应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建筑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两种:直接付款和间接付款。直接付款就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内容等向业主支付工程款。比如,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的同时应向业主支付进度款,那么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应向业主支付多少进度款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5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即发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方发出进度款支付通知,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方。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承包方工程的结算。发包人拒绝对承包方工程结算的,承包方有权提出结算异议并要求书面确认。发包人将未支付进度款部分作为无效工程款处理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签发支付通知,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方。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出具进度款收付凭证。对于已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即可。如果未按约定付款后仍未完成工程量的,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5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后10日内将完成审计的结算报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或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方的付款通知后,如果发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通知后的7天内,将已完工程项目结算资料报承包人备案。未报备案的,发包方不得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通知后1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相应款项的担保;若承包人没有提供相应担保,发包方仍拖欠工程款的,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发包方提供了上述保证后,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又不向承包人付款、不配合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或提供任何有效文件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通知后15天内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在收到发包方提出逾期支付要求15天内仍未及时付清工程进度款时,可按合同约定停止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对已经收到工程款的事项有异议的;如有证据证明已收工程款是由工程施工引起或与承包工程有关、发包方已有证据证明已收取款项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等,可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中止付款;如属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价款调整过大等情形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中止付款;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按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3、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付款通知后7日内将应付工程款的80%或85%支付给承包方,剩余尾款在收到发包人付款证明材料后30日内支付给承包方。
4、间接付款:是指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全部应付款项通过银行支付给发包人,再由发包人支付至承包方的一种付款方式。其特点是,付款金额较大,但一般不会超过合同约定的结算金额。如,某项工程已完工结算后发包人为承包人,其款项在银行中已经划扣了一部分;还有一些工程是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拨付款项给承包人的。
5、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1、司法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当与其约定或法律规定相一致。因发包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导致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某项工程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的话就会造成损失。”
2、仲裁途径:适用于因不可归责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事由而产生的争议。
3、诉讼途径:适用于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问题而引起工程价款争议时由法律解决,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付款证明材料后15日内支付给承包方。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人支付证明材料后的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延期支付;发包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申请延期支付。承包人在收到发包方提交的付款证明材料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逾期未提异议或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对未能在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包括延期)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逾期付款指示。对于因承包方拖延进度而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人拖延进度所造成的损失按双方协议或其他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除合同;2)重新发包(分包);3)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或进行修理。
5、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支付拖欠工程款通知。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迟延利息或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损失赔偿。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超过一年的时间,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发款。如果发承包双方没有在一年内进行结算的习惯,则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双方约定向业主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并在逾期付款期间向承包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6、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工程款的延期付款的方法和条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约定,对于延期付款的方法,发承包双方应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延期付款的条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共同协商对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况,发包人应该及时与承包人进行沟通协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1)对于施工进度款中的延期付款、利息等内容存在争议的;(2)对于未完成工程数量超过合同工期内规定工程量的;(3)发包人对承包人不按合同工期付款、利息等进行索赔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发生延期支付工程款的;(4)发包人因质量问题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发现这些情况,应当及时与承包人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处理。对承包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当予以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