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纠纷案难处理吗)
导读:
服务合同纠纷案由法律主观:1、 缔约过失责任 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 合同无效 纠纷 5、 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 6、 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 7、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8、 债务转移 合同纠纷 9、 债权债务 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5、互易纠纷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9、招标 投标 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3、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纠纷 24、 临时用地 合同纠纷 2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7、房地产开发 经营合同 纠纷 2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 商品房 预约合同纠纷 33、 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 34、商品房 销售合同 纠纷 35、商品房委托 代理 销售合同纠纷 36、 经济适用房 转让合同纠纷 37、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 38、房屋 拆迁 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3、 赠与合同 纠纷 4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6、 借款合同 纠纷 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同业拆借纠纷 49、企业借贷纠纷 50、 民间借贷纠纷 5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4、 保证合同 纠纷 55、 抵押合同 纠纷 56、 质押 合同纠纷 57、 定金合同 纠纷 58、进出口押汇纠纷 5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1、借记卡纠纷 62、信用卡纠纷 63、 租赁合同 纠纷 64、 土地租赁合同 纠纷 6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6、 车辆租赁合同 纠纷 67、建筑 设备租赁合同 纠纷 68、 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69、 承揽合同 纠纷 70、 加工合同 纠纷 71、定作合同纠纷 72、修理合同纠纷 73、复制合同纠纷 74、测试合同纠纷 75、检验合同纠纷 7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7、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 78、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79、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 8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2、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83、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 8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7、 运输合同 纠纷 8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9、公路 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9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9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9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4、 保管合同 纠纷 105、 仓储合同 纠纷 106、 委托合同 纠纷 107、进 出口代理合同 纠纷 108、 货运代理合同 纠纷 109、民用航空运输 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 110、 诉讼 、仲裁、 人民调解 代理合同 纠纷 111、委托 理财合同 纠纷 11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4、 行纪合同 纠纷 115、 居间合同 纠纷 116、补偿贸易纠纷 117、借用合同纠纷 118、典当纠纷 119、 合伙协议 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1、彩票、奖券纠纷 12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3、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 12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7、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 128、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合同纠纷 129、土地 ...。
服务合同纠纷案由
法律主观:
1、 缔约过失责任 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 合同无效 纠纷 5、 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 6、 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 7、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8、 债务转移 合同纠纷 9、 债权债务 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5、互易纠纷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9、招标 投标 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3、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纠纷 24、 临时用地 合同纠纷 2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7、房地产开发 经营合同 纠纷 2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 商品房 预约合同纠纷 33、 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 34、商品房 销售合同 纠纷 35、商品房委托 代理 销售合同纠纷 36、 经济适用房 转让合同纠纷 37、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 38、房屋 拆迁 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3、 赠与合同 纠纷 4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6、 借款合同 纠纷 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同业拆借纠纷 49、企业借贷纠纷 50、 民间借贷纠纷 5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4、 保证合同 纠纷 55、 抵押合同 纠纷 56、 质押 合同纠纷 57、 定金合同 纠纷 58、进出口押汇纠纷 5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1、借记卡纠纷 62、信用卡纠纷 63、 租赁合同 纠纷 64、 土地租赁合同 纠纷 6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6、 车辆租赁合同 纠纷 67、建筑 设备租赁合同 纠纷 68、 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69、 承揽合同 纠纷 70、 加工合同 纠纷 71、定作合同纠纷 72、修理合同纠纷 73、复制合同纠纷 74、测试合同纠纷 75、检验合同纠纷 7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7、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 78、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79、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 8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2、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83、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 8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7、 运输合同 纠纷 8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9、公路 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9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9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9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4、 保管合同 纠纷 105、 仓储合同 纠纷 106、 委托合同 纠纷 107、进 出口代理合同 纠纷 108、 货运代理合同 纠纷 109、民用航空运输 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 110、 诉讼 、仲裁、 人民调解 代理合同 纠纷 111、委托 理财合同 纠纷 11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4、 行纪合同 纠纷 115、 居间合同 纠纷 116、补偿贸易纠纷 117、借用合同纠纷 118、典当纠纷 119、 合伙协议 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1、彩票、奖券纠纷 12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3、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 12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7、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 128、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合同纠纷 12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13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3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4、 服务合同 纠纷 13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36、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137、 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 138、 法律服务合同 纠纷 139、旅游合同纠纷 140、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141、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142、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43、 财会服务合同 纠纷 14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45、 娱乐服务合同 纠纷 14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7、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8、教育 培训合同 纠纷 149、 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 150、 家政服务合同 纠纷 151、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52、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53、农业 技术服务合同 纠纷 154、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155、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156、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57、 演出合同 纠纷 158、 劳务合同 纠纷 159、离 退休 人员 返聘合同 纠纷 160、 广告合同 纠纷 161、展览合同纠纷 162、追偿权纠纷 16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164、 不当得利 纠纷 165、不当得利纠纷 166、无因管理纠纷 167、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能否直接起诉经营者个人
可以的。如果经营者个人是服务合同纠纷一方,能直接起诉经营者个人。
在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维权?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 物业费 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 业主 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 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提出物业服务提供方单方面强行中止服务,需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若无证据证明,仅以未享受服务进行抗辩,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业主以建设单位未交付房屋为由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故业主资格认定有两种:
1、业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专有部分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是对该部分的合法占有。在无特别约定时,买受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通过建设单位的交付行为得以实现。遵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交易习惯, 开发商 交付房屋钥匙或者买受人在 交房 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才完成交付行为,此时无论是否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 ,均视为小区业主。
2、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即已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是否收到房屋钥匙,均具有业主资格。
三、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义务为由抗辩
维修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约定,一般约定的维修范围包括房屋本体公用设施,不包括室内部分的维修;在维修范围约定不明情况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3条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划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承担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养护义务时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方告的行为违反 物业管理 公约中的维修和养护义务,业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业主需要避免“只要 小区物业 出现问题就找物业服务企业”的思维。
对于维护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物业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专有部分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对业主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 住宅 专项维修基金。
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为由抗辩
业主需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安保义务的行为,这一行为给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法定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业主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保义务时,其向业主行使物业费请求权,业主可以以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抗辩。
理由主要为:“未尽到安保义务”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并非根本性违约,所以法院在最后的认定中会根据安保责任范围以及业主的具体损失来酌情减免物业费。但是这一抗辩的界定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界定安保义务。因为任意扩大义务范围会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深物业服务关系双方的矛盾。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