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权基础(买卖合同纠纷要点)
导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ensp,第一,如果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等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如何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如何写原告:XXX 女 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住址: 联络电话:被告: 男 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住址: 联络电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日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直接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吗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有以下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谁有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的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诉讼时效是按照
您好!请具体描述一下您的诉请,不同的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不同,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长短有所差异。
第一,如果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等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第二,如果只是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撤销合同等的诉讼,请求权基础则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适用除斥期间,一般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
第三,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请求返还房产、停止侵害等物权行使,则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签订一买卖合同并依合同付款后,是否有权请求对方返还价款,如有权,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无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签订合同的,即便是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可以要求返还价款,请求权的基础是,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方返还价款后,应当返还其标的物。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如何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如何写
原告:XXX 女 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住址: 联络电话:
被告: 男 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住址: 联络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直接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吗
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有以下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谁有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的范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程
按先后顺序写两个原告的姓名、性别、住址等等。例如: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甲,男, 年 月 日出生, ……
原告:××乙,女, 年 月 日出生,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时效)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应该是为三年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总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法院诉讼吗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法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络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资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资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是我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档案,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档案,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三、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处理方法】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处理方法】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
找第三方调解
申请仲裁
向法院起诉
以上处理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最好协商,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具体处理方案,要看纠纷的实际情况。
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让亲朋好友从中调解,如调解协商不成,也只有走法律程式,向法院起诉。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否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证明途径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
(2)证明合同已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买卖合同基于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合同的成立自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1)两方或多方缔约主体。
(2)缔约主体具有缔约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实务中,主要第1点和第3点争议较大,例如,相对人可能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由本人签署为由否认其系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实,或者以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为由,否认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合同当事人。客观而言,没有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的证据就比较有限。从合同的缔结程序上看,买卖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的言辞,书面的言语以及行为的表达。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质言之,承诺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方式作出,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通过提交有关要约与承诺的证据或提交证据产生承诺效果的行为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效力。从合同订立的形式来看,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签章的书面合同成立之证明,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因此,并不仅仅因为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而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6条、37条之规定,即使按照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据此,没有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提交一方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的义乌并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证据类型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类型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确立,故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明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交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书证,也是证明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但如果相对人否定此类证据与买卖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普通的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不能将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但在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被告的否定性抗辩,即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者要求原告就此进一步举证,则会导致原告举证负担过重的不公平状态,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被告的否定性抗辩,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在必要时,可要求被告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在实践、标的物名称及数量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事实的证据链,则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不同证据证明力差异没有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系孤证的,人民法院必须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但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没有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系孤证的,除债务人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如果被诉当事人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的方式,否认签收人与其法律上有关联,进而否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