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抵工程款(建筑工程以房抵工程款)
导读:
最高院以房抵工程款的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系一般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而第二十九条是特别条款,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开发商以房子抵工程款的这种抵债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款和具体房屋,然后用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债权冲抵房款。
这是施工方要房子的流程,如果施工方不要房子,那么还是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直接确定房源和房价。
然后施工方让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施工方,也可以选择支付开发商,再由开发商转交给施工方。
扩展资料
按照既合法又符合规定程序的做法,债务人以房抵债,应当将作价抵债的房屋以有偿转让(即出卖)形式过户给债权人。债权人只有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才有资格来处分(出卖)这部分房产。然而现在市场上很多情况下没有按规范操作。
有的仍以债务人的名义销售,房屋购销(买卖)合同仍与原建设单位订,债权人只管收钱。尽管这种做法有毛病(隐蔽了一次交易的税费),购房者还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有的则不管三七二十一,稀里糊涂地买,很有可能办不了产权登记,后悔莫及。
但实践中,仍有个别购房者购买抵债房屋时,因经验不足或贪图便宜,错误签订合同,忽略查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结果得不偿失。
以房抵工程款的司法解释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般为有效。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如工程价款尚未结算、付款时点尚未届至,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从最高院相关判例来看,倾向于认定为无效。
最高院以房抵工程款的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系一般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而第二十九条是特别条款,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既可以适用特别条款也可以适用一般条款,异议申请人符合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任一条的规定均可排除执行。反之,异议申请人必须既不符合二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二十九条的规定,方能驳回申请执行人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以房抵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和做工程是一样的。
1、你收工程款,需开发票给对方。
2、对方买房子给你,收你的房款,需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你。
3、只是这两个过程是已抵款的方式。“两不见钱”,但是收支两条线就清楚了。
4、借方:固定资产-房子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款。
5、收工程款交你要交的营业税等。
扩展资料:
(1)近期抵款房的广告宣传攻势甚至超过了普通商品房,在广告上,建筑公司表示因急需回笼资金,急售现房。而且特别提示,工程款所抵房源各项手续齐全,即买即可入住,和开发商正常签合同,可以办理贷款手续。
(2)工程抵款房,价格便宜。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偿还债务,建筑商、材料商也无权直接销售该房屋,因此需要查明拟出售房屋的产权系归开发商名下还是已经过户到建筑商名下,若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则购房者还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3)工程抵款房是和开发商签合同,若工程抵款房没有被查封、设定抵押权、也没有其他买受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正常办理购房合同,能网签,,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
鉴于交易金额大,建议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备案后付全款。但是购房者应该注意,工程抵款房房产证可能不好办理。之前工程抵款房就带来过纠纷,曾有业主投诉房地产开发,其在 2011年1月份交付房屋后,未能按规定时间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用房抵工程款违法吗
法律分析:开发商以抵押房产抵工程款是完全有效的。由于开发商没有足资金够付工程款,是完全可以用房产作抵扣工程款的,只要是合理价格施工单是愿意的,也不属违法乱纪,同样是购房、卖房。这就相当于施工单位用钱购房一样的,没有什么冲突的,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就可以。因为国家也没有对开发商用房产抵扣工程款的特别要求,这种方式是近几年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的一种方式,有很多的开发商都采用办法。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对后一种情形目前国内法律界和实务界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协议属于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最高法院认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以物抵债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房抵工程款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我们都知道,房产开发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工程款全额交付给施工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有时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款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房产开发商将部分房屋作价交给施工方替代工程款,这些房子就叫工程抵款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存在于建设施工、价款结算和支付过程中,在实务中以房抵工程款作为发包方常见的抵债方式之一,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篇幅限制,本文仅讨论“以房抵工程款”约定的效力以及履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以房抵付工程款,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承发包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房抵付工程款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