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社会监理的依据有哪些
导读:
建设工程社会监理的依据有哪些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业主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社会监理的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与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国家及交通部等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办法等。
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主要是指国家和交通部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监理合同。指工程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指工程业主和工程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主要是指国家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划、计划、报告及其他工程建设前期文件,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建设计划、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补充或变更图纸。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围绕工程实施,监理单位与业主及承包人之间所产生的会议纪要、函件和其他的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