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保证保险
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即工程质量内在缺陷保险 ,也叫做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是以建筑物由于各种原因存在潜在缺陷,导致其在使用期间发生的损失为标的的保险。潜在缺陷保险是以工程质量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即由保险人为工程潜在缺陷的可能责任主体向有关利益方提供的一种质量保证。
2006年9月1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这一新产品。其投保人为进行住宅商品房开发及写字楼工程开发的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被保险人为对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险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究竟属于何种保险有以下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保证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从国内外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来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往往并不是一个单一的险种,而是多个保险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建设部与保监会在《关于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工程质量保险并不是一个单一的险种,而是由众多的保险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应当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广义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应当是一个由多个险种所共同构成的体系,而狭义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只是其中的一个具体险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推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实际上就是狭义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本文论述的对象也就是这一狭义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本部分将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为例,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相关的保险种类进行对比,以期能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做出定性,以便于下文对购房者定位及其利益维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