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未签字的建筑工程审价报
导读:
本案中双方未签字的建筑工程审价报
本案中双方未签字的建筑工程审价报告是否有效
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开发的xx市某房地产项目现已竣工,目前正处于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公司委托了一家社会审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审价单位出具的初审报告表明,该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已超过了工程总造价。为了拖延与该公司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施工单位一直不肯在审价初审报告上签字。那么审价单位能否出具审价报告,以及出具的审价报告在法律上的效力,而且一旦涉及诉讼,法院是否会重新进行司法审价.
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前,实践中常见做法是业主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以及其他相关建筑工程款项的总和,一般不会超过业主应当支付的工程总价款,因为大部分情况下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形,所以该公司提出的问题在建筑市场中不大常见,但也有可能由于工程预算、合同约定等等原因导致超付了工程款。xx市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审价的程序、时效,以及参与审价的各方对于审价拖延的责任和归责原则。而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对于审价、结算的程序和时间也有所规定,并允许承包双方在签定合同的时候自行协商约定有关条款。据此,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审价部门应当及时对工程进行审价,任何一方拖延审价时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价单位在作出初审报告后,会召集业主和建筑单位对审价报告进行确认,确认的原则是“统一多少,执行多少”。如任何一方对初审报告存在异议,可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复审,或者双方协商解决,对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可提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审价单位会对召集双方开会的内容做出《会议纪要》,不管当事人对审价结论是否同意,均在《会议纪要》作相应记载。如果其中一方拒不对审计工作提供任何配合,如既不对审价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又拒绝在审价报告上签字,审价单位会根据多次的会商纪要作出审计报告。该审价报告的效力,要视双方承包合同的具体规定而定,并非全都有效或者全都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审价报告存在不同意见,法院可以采取调解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由双方共同指定一家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不能共同指定的,由法院指定一家审价单位进行司法审价。如果业主向法院讲清楚《审价报告》中哪些是双方已经同意的部分,哪些是存在争议的部分,哪些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审价延误,法院可在社会审价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复审、补充审价等。反之,如果业主不能证明审价拖延的责任、或者不能证明有关审价合法有据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进行司法审价,来确定工程相关款项的数额,并以此数额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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