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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归谁?

李楠楠律师2023.04.1742人阅读
导读:

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到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该如何处理呢?

随着诸多社会因素的的发展与变革,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在诉讼离婚中涉及房产纠纷问题数量众多且难以解决,而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特殊房产,更有其特殊性和繁杂性。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到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该如何处理呢?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归属该如何认定?

(一)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二)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双方共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即经济适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购而另一方仅有出资的,有限产权应属于申请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购房资格在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购买行为也完成于夫妻双方婚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购房资格,购买行为完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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