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离婚后怎么分

导读:
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归属该如何认定?
由一方申请,另一方出资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咋分割
徐女士婚前和父母以家庭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没过多久,徐女士和金先生结婚,结婚当天去办理了购房手续,由婆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万元。
现在徐女士和金先生想离婚,两人对这房子归谁产生矛盾,金先生觉得当初是母亲出的全部房款,但是徐女士觉得房子是自己申请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一方家庭申请,另一方出资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特殊性,是政府给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一般定价远低于市场价,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在本案中,房子是徐女士结婚前和父母共同申请的,如果现在将这套房子认定为徐女士和金先生的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将不符合购买人的身份要求与申请条件,也会违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的,会损害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民群众的利益。
所以,房子应该属于徐女士和她的父母。当然金先生母亲的钱也不会白出,代付房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债权行为,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价格、来源情况、双方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房屋目前的价值等情况之后,以公平为原则,由法院酌情判定徐女士向金先生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当离婚遇上经济适用房,该怎么分?
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归属该如何认定?
(一)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二)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双方共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即经济适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购而另一方仅有出资的,有限产权应属于申请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购房资格在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购买行为也完成于夫妻双方婚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购房资格,购买行为完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