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条件的咨询
导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条件的咨询
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以实现其目标。
法律咨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条件的咨询
律师回答: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无投标人公章的;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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