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权利
导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权利
采用议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二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法律咨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权利和职责有哪些
律师回答: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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