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
导读:
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经审理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2013年,小吴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因小吴夫妇限购暂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先交房,等具备过户条件时,方先生和母亲需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小吴夫妇装修入住并陆续付清房款。
谁料还未等到过户,方先生的母亲、父亲和其本人先后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先生孑然一身,没有婚育记录,没有留下遗嘱,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兄弟姐妹,买房人小吴夫妇陷入找不到人办理过户的窘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小吴夫妇了解到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小吴夫妇购买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过户发生纠纷,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加之方先生生前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小吴夫妇的申请合法有据,遂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报酬,构建起较为完备、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有遗嘱执行人时,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方先生未留有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在无法确定其遗产管理人情况下,小吴夫妇作为遗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民法典同样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本案中,协助小吴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法定继承人,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后,小吴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吴夫妇面临的过户难题将迎刃而解。本案的判决,对于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遗产效用均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