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如何分割,同居期间买房财产分割
导读:
未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如何分割: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财产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若当事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被认定,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后的析产问题,存在以下情形:
1、无效、可撤销婚姻引起的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1051、1052、1053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在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的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分割或育有子女抚养问题属于同居关系纠纷。
2、离婚后再共同生活引起的同居关系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不离家,可能是一时冲动离婚后选择再次共同生活但未再办理婚姻登记,也可能一开始便是为了政策而办理的所谓“假离婚”(注意,假离婚只是当事人心中的情感称谓,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
不管怎样,离婚后再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同于离婚前的婚姻关系,其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亦不完全适用婚姻夫妻共同财产。
3、未婚同居关系
一般是以感情基础为前提,在结婚前或订婚后(或有环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他人的婚姻。在此期间引发的纠纷属于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者管理所得的财产。同居关系毕竟区别于婚姻关系,同居中的共有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个人单方继承、赠与的财产或是个人所得、管理的工资收入或一方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形下等均属于个人财产,不在此分割范围内。因此,就以上情形的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根据当事人长期同居的生活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如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选择同居生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单身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已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的保护力度并不大,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同居期间买房财产分割
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只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仅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其他形式的同居对财产不会产生影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根据当事人同居的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并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