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索赔的主要特点
导读: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索赔的主要特点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索赔的主要特点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索赔的具体过程中,有一些典型的特点,可以总结如下:
索赔的双向性。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申请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申请索赔。在现实项目治理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过程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通过扣留保留金或者履约保函等方式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治理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承包商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索赔。有时业主违反合同,承包商就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也可能由于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者损害时,也会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索赔的前提性。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外额外支出;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害,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损失或者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了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商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商既要求经济补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赔偿。
索赔的不确定性。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对被索赔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要想得到最终实现,必须通过确认后才行,而索赔的一方则应该积极预备材料,以确保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