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导读:
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死者的债权人向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使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并对前述赔偿款项进行财产保全的,死者家属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积极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如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做出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鉴于受害人已经死亡,通常都是死者近亲属向侵权人主张索赔,由此引发的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死者生前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死亡赔偿金是否能够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问题,这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死亡赔偿金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者相关亲属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留有遗产可供近亲属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近亲属清偿死者生前欠款,而近亲属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或清偿受害人生前负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被侵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近亲属与被侵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知,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的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而根据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参照遗产继承和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在近亲属之间分割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非财产利益损失,亦即亲人之间的陪伴、关爱、服务利益丧失的赔偿。与扶养费相同,此项损失的认定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推定遭受了此损失,而其他近亲属则只有当其证明了实际损失时,才能够参与此笔赔偿金的分配,但若有证据证明配偶、子女、父母与死者之间并无情感上的亲密关系时也可以考虑不分或少分。而在同时存在数个分配主体时,应依当事人与死者生活的亲密程度和精神依赖程度予以分配。
丧葬费与抚恤金也不是遗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遗产。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死亡赔偿金的合法分割
首先,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的一种赔偿,接受赔偿的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并且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方法。
司法实践中,假如死者近亲属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一般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关系、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适当进行分割,例如:是否与生前死者共同生活、是否已经成年或有独立生活来源、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等。当然,分割过程中应当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通过协商,或是通过协议约定。
对死者家属的建议:
(1)死者的债权人向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使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并对前述赔偿款项进行财产保全的,死者家属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积极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如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做出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的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