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权如何分割
导读:
离婚时债权如何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债权即为夫妻共同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现行《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中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意见》至今并未废止。也就是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就相关事项另行出具不同司法解释情况下,该意见中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仍应得到遵循《意见》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
由于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有形财产容易分割,但对于共同债权实践中都是怎么分割呢?
实际上对这一部分的处理,法律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各个法院的做法不外乎以下三种主流做法。
1、债权在离婚时仍未实现的,直接按份额分割债权。
2、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另案处理。
3、待债权数额确定并实现后再另案起诉。
以上三种做法,均没有违反法律,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一般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理由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而夫妻共同债权则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必要时还要查清债权的合法性,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职责就财产问题与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抚养问题一并查清并作出判决。如果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无疑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要求,导致民事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未起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作用。因为法律体现公平,但又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法律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很可能触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原则,可以作出将共同债权判归一方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处理,但实践中的这种处理有欠妥之处,我们认为按照第一种意见,较为稳妥,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平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