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和诈骗的区别
导读:
经济纠纷和诈骗的区别:本质上讲,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及公权力直接介入的必要性是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根本界限。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述,经济纠纷交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非必要不得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实质上讲,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则需要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反之应当交由相应的权利主体按照民事程序自由解决,具体方式可以是和解、调解、诉讼或者仲裁。
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重要的有几点:诈骗人是否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手段;受骗人在欺骗人的欺骗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自己财物所有权交与诈骗人占有或所有。
而一般经济纠纷中,一方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另一方财产目的,只是因为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一方隐瞒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履行,还不能据此判断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而实施诈骗。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完全区分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困难的。在当前经济下行情况下,一有经济纠纷,有人就喜欢用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就是这种考量。
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可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看纠纷发生后一方有否还款意愿。如果他还在不断或多或少还款,不宜定为诈骗。
二看是否躲避与潜逃。如果欠款后有意长期躲避,不与人见面或联系,就有诈骗嫌疑。
三看欠钱人金钱用途。如果借钱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个人用途,如个人挥霍就可认为有诈骗嫌疑。
总之,要定出绝对的区别是困难的。有些要随着事态发展来确定罪与非罪界限。
根据上面提供的资料,个人认为题主的本问题还难以说就构成了诈骗罪。一是你是受别人指示将钱投入进去的,估计是投资入股,但最后根本没有,看来就只是一般的借款,属于债权而不是股权。二是从给定的有限条件看,也难以看出公司老板就不承认你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不承认你们之间的股权关系。三是老板也没有不还款的意愿,也没有潜逃。因此还难以作诈骗罪处理!
首先需要说明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谓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即为诈骗。
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
本质上讲,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及公权力直接介入的必要性是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根本界限。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述,经济纠纷交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非必要不得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实质上讲,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则需要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反之应当交由相应的权利主体按照民事程序自由解决,具体方式可以是和解、调解、诉讼或者仲裁。
在此程序中,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坚持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无论放弃还是坚持维护自己的权利,民事法律程序均可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此时就无需(没有必要)动用公权力直接干预私权利。这样做,第一避免浪费公共资源,第二避免发生公权力的滥用和扩张的现象。
(二)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发生刑事犯罪有其必备的构成要件,在刑事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模糊性,实践中很难把握,难免会给办案带来困难。但正因如此,也会给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带来可能。尤其在刑事立案阶段,因为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有限,有时仅凭报案人的陈述,此时通过客观事实推断主观方面也带来一定的障碍,但是也会给刑事立案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此时,办案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直接考验着办案机关。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首先应当坚持《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仅凭推定或者办案经验推断。第二,从证据角度看,毕竟推断并不属于刑事证据,办案机关不能依据推断定案。另外,在客观事实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应当慎重对待,仍然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第三检察机关应当把好案件质量关,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环节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从起诉阶段做好错案防控,避免发生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事情发生。第四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的是客观事实,对于该事实的法律评价应当由办案机关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刑法》的规定予以确定。第五刑事审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使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以保证正确应用法律,真正做到有罪的被追究,无罪的不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