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踪后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法条规定可知,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原则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需要共同签字,但夫妻作为“利益共同体”仍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为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下落不明由剩下的一方进行偿还除非可以证明该债务并不属于其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负担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