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这种严格不仅体现在无过错责任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还表现在其减责与免责事由被法律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三)有配套制度分散风险在无过错责任尤其是危险责任中,法律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侵权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ldquo,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接受劳动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即无过错责任的类型)由法律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法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接受劳动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乙方推定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作业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承担过错责任)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建设单位与职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一)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之成立,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要件。因此,不管侵权人实际上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还是无过错,均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从证明责任上说,被侵权人也无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其只要证明存在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客观构成要件即可。然而,在无过错责任中,虽然过错不是责任的成立要件,但并非没有意义。首先,在有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侵权人有无特定类型之过错会直接决定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次,即便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规定了赔偿限额,但是,如果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适用该限额,被侵权人有权就超出赔偿限额的损害,要求侵权人继续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在替代责任中,如果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那么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对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偿。
(二)减免责事由被严格限制
较之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对侵权人更为严格。这种严格不仅体现在无过错责任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还表现在其减责与免责事由被法律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无过错责任中的减责与免责事由的种类总体上要少于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其严格程度也有区别,这种区别就是通过法律对它们的减免责事由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体现出来的。
(三)有配套制度分散风险
在无过错责任尤其是危险责任中,法律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侵权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