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导读:
本案中因孩子患病长期就医,家庭负担较为沉重,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小美照顾孩子起居就医等时间较长,付出较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对小美以为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要求大壮补偿200万元的诉求,首先,夫妻之间家庭分工不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方式存在差别,个人付出难以量化,林某固然在对子女的口常生活照料上付出更多,但也不能否定陈某对家庭的贡献。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诉请,应当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小美和大壮结婚后生育一女,身有残疾,小美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后来,感情破裂,大壮起诉离婚。小美也同意离婚,但是三点诉求:1、因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大壮补偿其200万元;2、称自己未来生活困难,要求大壮补偿其未来20年的生活费80万元;3、因大壮存在家暴、出轨、虐待子女等行为,要求大壮赔偿其精神赔偿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大壮是否应给予小美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
对小美以为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要求大壮补偿200万元的诉求,首先,夫妻之间家庭分工不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方式存在差别,个人付出难以量化,林某固然在对子女的口常生活照料上付出更多,但也不能否定陈某对家庭的贡献。其次,家庭付出的多少并非法律上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理由。
对小美以未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大壮补偿其未来20年生活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小美现阶段未参加工作,独自照料孩子,收入来源较大壮存在很大不足,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本着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有关规定,另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考虑。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结合案件查明事实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小美和大壮离婚;
二、某房屋归小美所有,小美补偿大壮房屋折价款500万元;
三、大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小美40万元;
大壮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小美应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因孩子患病长期就医,家庭负担较为沉重,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小美照顾孩子起居就医等时间较长,付出较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此外,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原则,应对林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亦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评析: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婚姻重大利益,必然有成本投入,虽然这些投入都是自愿的,尤其是在时间上和精力上的投入,无法与收益之间达到衡平,就很可能产生不公平。基于此,婚姻法律应充分考量种种可能性,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也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而离婚经济补偿,就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在具体适用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一是不区分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是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中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案中,经查,因孩子患病长期就医,家庭负担较为沉重,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小美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起居就医等,时间跨度十几年,在个人时间精力体力上付出较多。尤其面对孩子的特殊病情,不仅付出大量体力劳动,还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可以认定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四是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在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综合本案情况以及小美在审理中多次主张对其多年付出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本案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给付条件,法院终审判决最终确认大壮应当给予小美相应离婚经济补偿,是正确的,符合案件实际。因此,对于本案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而言,应结合上述因素,同时考虑大壮在经济上对家庭作出的贡献,以及孩子的实际情况等作出认定,原审法院酌定确定的40万元经济补偿,数额上较为合理。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执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即“先分割后补偿”,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行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制的做法,否则,离娇经济补偿的教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三、离婚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弥补损害,抚慰受害方遭受的精神伤害,惩戒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即使离婚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无过错方)就有权要求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将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均可以适用,而且增加了补偿确定的具体办法,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不以申请补偿一方是否兼具家庭生活与社会工作为前提,以平衡夫妻双方付出与获取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离婚时从承担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的目的、适用条件、功能各不相同,并行不悖。离婚经济帮助的目的是解决一方在离婚时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即使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最终仍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会对一方的生活水平产生影响。(摘自《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