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导读:
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事实毋庸置疑,但是处于激情状态下的行为必然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在行为人减弱甚至丧失了分析与自我控制能力时,其刑事责任能力也相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应认为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在激情犯罪中,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呢,罗大华教授在其著作《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人因受到刺激而处于激情状态中时,其认识范围狭窄,理解分析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
激情犯罪并不是普通的一般故意、预谋性犯罪,是一种富含情感因素的犯罪,对激情犯罪的形成机制深入探究,有利于更好的定义激情犯罪,归纳其明确特性。 马斯洛通过其需求层次曾分析儿童成长的性格特质。当他们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安全感缺失、爱和归属感缺失或是自尊方面受到打击或根本挫折时,他们的性格通常会更加自私,充满仇恨甚至具有暴力性和破坏性。此分析同样可适用于生活在复杂世界中的成年人。
在大部分激情犯罪中,由于已经处于争执或矛盾积怨中,行为人通常已经处于高应激心理水平状态,此时矛盾激化刺激加剧,行为人的心理已到达该个体的临界点。因此爆发了最终衰竭阶段的抵抗反应,爆发出极强的暴力攻击性甚至实施杀人行为。
激情犯罪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
我国刑法中要追究一个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则该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通俗的说就是一个社会中的人是否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后果、社会影响及刑法上的意义。
只有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够对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除了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条文规制外,目前只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细化规定,针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判断的标准。
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且此种判断标准并不是以日常生活中的简单认知、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想法或审判人员的主观认定的,必须经由法定程序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关做出鉴定。
基于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同时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那么在激情犯罪中,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呢?
在大多数的激情犯罪中,行为人是由于受到强烈的外部刺激导致心理严重失衡、情绪过于激动而最终行为失控。仅针对其行为时的状态来说,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其意志自由程度是受限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随之有所削弱。罗大华教授在其著作《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人因受到刺激而处于激情状态中时,其认识范围狭窄,理解分析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已经不能正确评估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意义,更无法判断行为是否会带来不良后果。
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事实毋庸置疑,但是处于激情状态下的行为必然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在行为人减弱甚至丧失了分析与自我控制能力时,其刑事责任能力也相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应认为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也不应承担全部刑责,这一点在量刑时应当得以适用。
激情犯罪适用从宽处罚的考量
主观恶性较小
激情犯罪行为人与一般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主观方面区别,在大部分激情犯罪中,其犯罪行为都显示出极强的瞬时性、短暂性和强烈情绪性特征。 这都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受到某种突发的、猛烈的刺激诱发的。
犯罪行为人在瞬时爆发强仇恨性和攻击性的同时,毫无预谋的实施了激烈的犯罪行为,通常都是非常突然性的,即“无意识的故意”。 这与一般犯罪明显不同,在一般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前或故意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通常都会为犯罪做出一定的准备如犯罪工具等。
而激情犯罪行为瞬时突发,通常都是在强刺激下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而引发了释放情绪的过激行为,他们毫无犯罪准备或犯罪预谋。 大部分激情犯罪中作案工具都是顺手从旁边拾起的,且作案手法大多随机泄愤,并无明确致死目的。同时很多激情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发生前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也没有故意破坏法意的主观恶性。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认定为激情犯罪的案件也都有基于此点的考量。
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小
犯罪行为短暂、有针对性这一特征也是激情犯罪行为瞬时性特征的另一个层面。
即犯罪行为人在受到刺激诱发犯意后当场实施犯罪行为,激情状态仍在持续,行为人无法情绪冷却的情况下就对诱因发出人实施了打击犯罪。
通过研究近年来的激情犯罪案例,可以从很多较为明显的激情犯罪行为中看到,许多犯罪行为人在瞬时短暂的暴力性打击行为后,情绪得到宣泄后便慢慢趋于冷静。
一旦其恢复理智可以正常思考后,通常会产生强烈的悔意和自责,甚至有许多犯罪行为人选择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归案或主动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受害人在行为发生之前,如有不当行为,不论是否可以受到法律谴责,只要该行为诱发了行为人的暴力打击,那么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就应适当予以降低。 基于此种理论,被害人过错或被害人的刺激行为是激情犯罪中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对于被害人不当言行是否刺激激烈,程度如何判定应该综合分析,不同生活环境、社会经历的人,在面对同一事件的刺激时,反应通常会非常不同。
也正是因为被害人的不当言语或举止动作,使犯罪行为人的情绪崩溃,进而诱发了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
因此在激情犯罪中,行为对象通常都是极具针对性的,仅攻击对其造成伤害或当面威胁、侮辱的直接行为人,而不会对周围其他无关人进行报复。因此,激情犯罪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也极小。
被害人过错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激情犯罪案件中,通常都存在受害人的不义行为或过错行为,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也必然会对刑事责任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犯罪学研究中,西方一些学者就被害人过错行为和刑事责任之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应受谴责性降低”理论,此种理论认为被害人的过错或不义行为是一种诱导因素。 因为受害人的刺激与挑衅,对行为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而使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甚至可能完全丧失。在此种理论中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受谴责性程度都较轻,因而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论上也需随之减轻。
我国目前虽然并没有直接将“被害人过错”这一概念写入刑法,但在司法审判时“被害人过错”已经成为重要酌定量刑情节被广泛应用。从我国法律的完善与进步历程中也可以看到,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这一理论是受到肯定的。 但在司法实践和《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中,仍大量、频繁地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适用。
综上,研究认为在激情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或不义行为通常是最终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必不可少的直接刺激因素。因此该过错行为必然会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量刑产生影响,且在激情犯罪中应对被害人过错的涵义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在一般普通不法行为之上适当添加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如当场通奸、人格尊严侮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