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欠债他人能否代为偿还?
导读:
《民法典》赋予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就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请求代为履行的,债权人无权拒绝,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通说认为是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同一不动产的后顺位抵押权人等,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并未如此限定,《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简单来说,这相当于只要所负的债务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名,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没有办法继续向另一方讨债了,彼时无论是夫债妻还,还是妻债夫还,都将变得无法可依,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rdquo。
一人欠下债务,第三人能否代其偿还?代为偿还是否需要“债主”的同意?
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之日起,第三人清偿是权利。
《民法典》赋予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就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请求代为履行的,债权人无权拒绝。
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通说认为是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同一不动产的后顺位抵押权人等,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并未如此限定。
第三人符合“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条件,就有权向债权人代偿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根据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因代为履行获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
一人欠债,家人代为偿还?
《民法典》: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再是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也就是说,父母生前的债务,子女并没有义务去偿还,只有继承了遗产,才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将无需偿还。
就此现状,网友多有感言,一人负债,全家享福!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064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是什么概念?简单来说,这相当于只要所负的债务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名,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没有办法继续向另一方讨债了,彼时无论是夫债妻还,还是妻债夫还,都将变得无法可依。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再天经地义,看来以后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三思而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