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导读: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廖玉琼律师解答: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廖玉琼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可能主张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发包人除了以工期违约为理由进行抗辩反诉外,另一个常见的理由就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请求是反诉还是抗辩存有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给予明确解释。
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的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并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属于抗辩。
如果发包人能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承包人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发包人应当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不能通过抗辩主张权利。如果发包人坚持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采纳其抗辩主张。
认真负责对待每个案件,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无愧于心无愧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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