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工期延误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常态,工期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工期延误往往带来工期索赔和停工损失,那么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发承包双方就设备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工程款给付不及时、设计变更等原因,故意放缓工程进度。结算时,发包人称因工期延误,要求承包人承担其违约的损失。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何燕兰律师解答:
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何燕兰律师解析:
工期索赔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这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对工期及可以顺延工期的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资料、现场施工条件和行政审批手续致使开工条件仍不具备的证据;
(3)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承包人不能正常组织施工的证据;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不符合约定或发包人延迟提供的;
(5)发包人或监理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据;
(6)发生工程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并导致工期延长的证据;
(7)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的证据;
(8)合同约定的工期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以及相应合理工期的计算依据;
(9)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文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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