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6 12: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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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2、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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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比如,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上述情形都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继而被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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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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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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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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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原告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开发区房屋管理委员会,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开发区房产管理委员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没有颁发房产证的职权,其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主体资格,颁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次,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行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防卫和对抗;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法律不可能因其起诉期限已过而承认其效力,这是对正义底线的突破,长远而言对社会更为不利。因此,本案不应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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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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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以下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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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五种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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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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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合同违背公序良俗;2、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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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然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9、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及发包人都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内容,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提供了参考依据。那么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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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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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条款的约定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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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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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关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情形;中止施工满一年又恢复施工的,有无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那么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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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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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那么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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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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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哪些情形会无效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根据建筑法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这是所有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当事人签订挂靠协议的最主要目的。但建筑法已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那么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哪些情形会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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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那么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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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二是在建和建成的项目没有履行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补办相关手续,则建设项目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没收或责令拆除。那么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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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那么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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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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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9、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及发包人都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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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三)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四)违法分包(五)转包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折价补偿原则 应参照合同价款约定不能完全以无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那么施工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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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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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无效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建筑工程无效不属于不当得利,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理依据情况下取得利益,并且取得利益会造成他人损失。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无效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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