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
导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以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为前提。那么何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则是认定本罪的关键。一般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人员伤亡或者火车出轨、汽车翻车等事故发生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列举式的解释方式虽然比较形象,但是缺乏精确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成其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所谓工程,依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土木建筑或其他生产、制造部门用比较大而复杂的设备来进行的工作,如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化学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②理解本罪中工程的含义,必须结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中所处的语境。这里的工程,指向的是作业量较大、造价较高、具有一定设计难度的工程项目,那些技术含量低下、工艺简单、造价低廉的“工程”,即使发生了事故,一般也不太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的损失。
“重大”,应理解为事故的波及面较广、影响较大、造成的损失较重等。与重大相对应的是一般,一般工程事故显然不能构成本罪。区别重大与一般的标准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通常认为,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达到“重大伤亡”标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其实,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仅仅是发生的场合不同,在事故的危害度上两者是一致的,因此,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可以参照重大责任事故的标准。概括而言,构成“重大”的工程事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达到重大伤亡的标准;达到重大经济损失的标准;虽然达不到上述两个标准,但是影响很坏或者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各地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经济损失的标准。
何为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引发的重大事故。刑法并未界定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量化规定。有学者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可以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第2条,即: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笔者认为就此难以准确认定安全事故:
其一《,规定》所指的重大事故仅是发生于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包括工程建设之后发生的重大事故。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很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发生在工程完工之后。因此《,规定》尚不能完全涵盖重大安全事故的所有情形。
其二,构成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要求相关犯罪主体必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是成立本罪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之一。依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规定》属于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语意中国家规定的范畴,以部门规章界定本罪的客观要件,不甚妥当。笔者建议,可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的评价标准规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定义为:在工程施工中或工程施工结束之后,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