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导读: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又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一级、二级,劳务分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或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施工企业都有不同的承包范围。因此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均属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都应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如果在保修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施工单位应当首先进行维修,待确定责任者后,维修费用由缺陷责任者承担。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要有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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